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今年上半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共有150余家企业被列入“黑名单”,较去年上半年增加了两倍多。其中,56%的违法失信企业因提供虚假材料受罚,经营许可证、认证材料、社保证明等成“入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重灾区”。
三大因素致“入黑”企业大幅增加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152个主体被记录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之中,而去年上半年入榜“黑名单”的企业仅有44个,2015年全年,被记录在失信名单里的企业共有144个。对比可见,今年上半年的“入黑”主体数量较去年上半年增加了两倍多,甚至超过了2015年全年水平。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上半年违法失信主体数量较前两年大幅增加主要有三大因素,这也标志着“放管服”改革越来越落实到位。其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集中发布制度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相关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进一步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内涵,明确相关信息的采集、公告、报送、查询和使用等环节的规定和具体执行方式,同时还不断强化对政府采购失信行为曝光力度的要求,随着这些工作逐步推进,相关发布流程逐步理顺,各地的政府采购惩戒“信息孤岛”逐步被打破,记录在“黑名单”之列的企业数量也随之增加。
其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提升,各级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对政府采购主体信用记录相关工作做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两方面工作的逐步落实也是失信记录增多的原因之一。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新的透明度要求,也明确了很多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使很多政府采购惩戒举措有法可依,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对失信单位的监督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这也直接体现在了“黑名单”数量的扩容上。
“入黑”企业多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
从处罚原因看,提供虚假材料仍为“入黑”企业受罚的主要原因,占比约达56%。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伪造经营许可证范围、伪造《售货合同》;提供虚假的认证材料、检测报告、售后服务材料、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社保证明、业绩;提交加盖另一投标商印章的财务报表;提供由其他部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篡改资格证书的等级以及隐瞒真实情况等。
其次,供应商因“串标”行为被罚的也不在少数,占比约为30%。串标行为既有企业同其他供应商串通中标,也有隶属于同一家企业的几家分公司共同参与同一项目串通中标。如广西百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川县陆宝园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陆川县林海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家单位均隶属于陆川县陆宝食品有限公司,但共同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竞标谋取成交。另外,安庆申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依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了同一项目的竞标,期间被发现两家公司投标材料中的产品责任保险单与电子转账凭证相互混装,因此被认定构成串标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加大对经营许可证、认证材料、社保证明、电子转账凭证等材料的查验力度,并对供应商采购行为细节方面多加关注,严格杜绝上述行为。
除了提供虚假材料和串标,放弃中标资格、拒签合同、不履约等也是企业被罚原因,但占比不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还出现了两例较为罕见的案例,一是涉及恶意投诉,另一个是首个个人主体受罚“入黑”。
恶意投诉案件是2016年11月1日,江苏金阳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都江堰市教育局2016年幼儿园教学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和第八包作出的质疑答复,向都江堰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投诉所指引的投标文件中部分材料均为虚假材料。故该事件被认定为恶意投诉案件,该公司也因恶意投诉被罚。
另一起个人“入黑”的案例则是苏州市财政局对苏州隆华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牛童在“苏州市旅游局《苏州旅游》杂志采编、设计、印刷、发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涉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一案作出了行政处罚。经查明,牛童为当事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该项目的项目组组长,负责相关的招标代理工作。在此次采购活动中,牛童因在该项目谈判过程中涉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而被罚,同时该代理机构也因此受到处罚。据了解,这也是首位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个人。
“入黑”主体仍为供应商
记者还对“黑名单”中违法失信的单位主体进行了分析,其中,供应商仍占比最大,多达148家,其余3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别为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苏州隆化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另有一个受罚主体为个人。这些受罚单位绝大多数是被省市级别的财政部门所处罚,由财政部执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企业仅有两家,分别为云南菲迪克招标有限公司和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针对这些违法失信主体,各级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失信单位进行相应处罚。违法失信单位均被列入诚信记录,且都在不同程度上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被“禁赛”一年的企业占绝大多数,有110家;被“禁赛”两年的企业有28家,被“禁赛”三年的有12家,还有一家被取消了当次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部分企业还被罚款,罚款数额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其中近一半多企业的受罚金额在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左右。(《中国政府采购报》2017年8月15日 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