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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所属预算单位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16 16:54  

 

市教委关于所属预算单位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教委财〔201613

     

       

各高校、各直属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市教委机关:

日前,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615号),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将于201671日起试运行,各高校、各直属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市教委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执行。现根据我委所属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纳入电子商城采购

电子商城采购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交易手续方便快捷,对各单位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登录电子商城采购平台账号为各单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登录账号。

二、电子商城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电子商城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通过电子商城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要在"天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平台"上备案采购计划。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后,根据采购需求在电子商城内自主选择商品实施采购,并依据实际成交结果与电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做好合同备案和公告。

三、高校及附属医院可以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

为了提高高校及附属医院采购效率,各高校及附属医院按照审慎的原则,经批准可以对学校及附属医院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在"电子商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时,可以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各高校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时,应向市教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文件、承诺书,见附件2),经市教委初核后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开通。附属医院如需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应先报上级主管院校审批。

四、各单位应加强电商平台采购内控管理

所有单位通过电商平台账户或子账户的采购行为,均可代表本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本单位承担。各高校及附属医院应明确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并针对电子商城采购方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后,必须责成专人对子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管理。除高校及附属医院以外的其他预算单位不得开设电商平台子账户,电子商城采购必须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操作。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及办公耗材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

各单位在电子商城采购活动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教委和有关部门反馈。

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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