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将制定出台《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按照《指引》制定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指引》正式印发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延长《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期限至我市新规定出台之日,即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8〕39号)规定。同时,为加强制度衔接,同步延长《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8〕40号)的执行期。请各单位遵照执行。